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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网 作者: 点击:66次 时间:2009-06-19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顶风设“小金库” 先免负责人
 
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小金库”现象时有发生
问:监督部门一直重视“小金库”的查处,这次在全国范围开展治理工作目的何在?
答: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曾先后开展了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因为有关改革需要逐步深入、相关制度还在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够到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甚至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有限的资金与资源用在最关键的地方,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小金库”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标本兼治。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小金库”有七种形式
问:什么是“小金库”,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具体来讲,“小金库”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将从党政机关扩展到国企
问: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有哪些,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财政资金比较集中,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监督管理不力,就有可能产生“小金库”问题。
问: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从中央部署起至2009年5月底。主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整改落实阶段到2009年11月底结束。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强化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鼓励自查自纠和举报
问: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政策规定上有哪些突出特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在政策规定上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即鼓励自查自纠,严惩顶风违纪,鼓励举报。此次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是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是对中央部署后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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