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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来源:集团公司纪委 作者: 点击:307次 时间:2009-06-26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准则》发布后,本实施办法发布前,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尚未处理的,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二的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2.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3.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4.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附件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2.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但其中与《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有抵触的,应以《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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