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准则》发布后,本实施办法发布前,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尚未处理的,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二的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2.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3.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4.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附件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2.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但其中与《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有抵触的,应以《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