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集团公司对6个已到期的项目进行考核。现将对京宇磁材项目,聚氯乙烯(二期)项目,阳煤集团化、电、材循环经济项目,寺家庄矿井项目,坪上煤矿项目,运裕煤矿项目考核决定如下:
一、对京宇磁材项目的考核
2006年,集团公司与京宇公司签订的责任状规定:(1)该项目建设规模为20000吨铁氧体、3000吨钕铁硼,(2)初步设计概算25079万元,造价控制以集团公司最终审定的项目工程概算为准;(3)2004年6月开工,2008年竣工验收投产。(4)投产标准:按设计的规模和标准,生产系统全部形成,工艺设施全部达到投运条件。
截至2008年12月31日,项目单位报送结算为21515.99万元,项目累计已拨付21260万元;但截至审计时仍未办理财务竣工决算。集团公司对该项目组织了预验收,技改后形成的总生产能力为8000吨/年铁氧体、1500吨/年钕铁硼,没有达到项目法人责任状要求的设计能力。产品结构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土建和设备投资不配套,导致了部分资产闲置、生产成本高、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期难以实现。项目在建设期无重大安全、质量问题;“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篇章未通过专项验收;单位工程项目工程未进行质量认证;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竣工报告未形成;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档案资料未通过集团公司专项验收,导致该项目至今未正式竣工验收。
根据《京宇磁材项目法人责任状》第七条规定,对项目投产后不能实现正常生产经营且造成经济损失的京宇磁材项目法人班子扣除全部抵押金(即:正处级扣罚5万元,副处级扣罚3.5万元)。责成京宇公司认真分析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作为集团公司的经验教训。
二、对聚氯乙烯(二期)项目的考核
2007年,集团公司与氯碱公司签订的责任状规定:(1)该项目规模为年产9万吨聚氯乙烯、6万吨离子膜烧碱、1万吨隔膜烧碱,(2)初步设计概算48867万元,造价控制以集团公司最终审定的项目工程概算为准;(3)2007年4月开工,2007年12月建成投产。(4)投产标准:按设计的规模和标准,生产系统全部形成,工艺设施全部达到投运条件。
2007年11月,集团公司【2007】232号会议纪要,要求聚氯乙烯(二期)项目2008年4月投产试运行。实际该项目于2008年8月投产运营,比责任状要求的时间推迟了8个月;比会议纪要确定的投产时间推迟4个月。整个项目审定概算48043.3万元,实际完成情况以审计部门最终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未出来)。建设期无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根据《聚氯乙烯(二期)项目法人责任状》第七条规定:“工期推迟3个月完成,责任风险抵押金按挂钩比例的双倍扣罚”。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投产时间进行考核,对工期推迟4个月完成的聚氯乙烯(二期)项目法人班子扣罚责任风险抵押金40%的双倍(即:正处级扣罚9×40%×2=7.2万元,副处级扣罚6×40%×2=4.8万元)。
三、对化、电、材循环经济项目的考核
2007年,集团公司与亚美公司签订的责任状规定:(1)该项目规模年产78万吨改性粉煤灰,(2)项目可研估算为6678万元,造价控制以集团公司最终审定的项目初设工程概算为准;(3)2007年4月开工,2007年10月18日建成投产;(4)投产标准:按设计的规模和标准,生产系统全部形成,工艺设施全部达到投运条件。
2007年11月,集团公司下发【2007】232号会议纪要,要求2007年12月底前总包工程竣工达到试运行条件。2008年3月,集团公司再次下发【2008】35号会议纪要,强调该项目2008年5月1日进入投产试运行。实际该项目投产日期为2008年11月10日,比责任状要求的时间推迟了13个月;比第一次纪要确定的投产时间推迟了11个月,比第二次会议纪要确定的投产时间推迟了6个月。整个项目审定概算8727.91万元,实际完成情况以审计部门最终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未出来)。建设期无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根据《化、电、材循环经济项目法人责任状》第七条规定:“工期推迟3个月完成,责任风险抵押金按挂钩比例的双倍扣罚”。考虑到项目法人负有部分责任,按照第二次会议纪要确定的投产时间进行考核,对工期推迟了6个月的化、电、材循环经济项目法人班子扣罚责任风险抵押金40%(即:正处级扣罚2×40%=0.8万元,副处级扣罚1.4×40%=0.56万元)。
四、对寺家庄矿井项目的考核
2006年,集团公司与寺家庄公司签订的责任状规定:(1)该项目规模为矿井初期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主要环节按600万吨/年设计施工;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铁路专用线及选煤厂配套,满足矿井运输的需要。(2)矿井2005年8月1日开工准备,11月1日正式开工,2008年7月底矿井中央盘区首采工作面建成投产,11月底矿井南一盘区首采工作面投产。选煤厂2008年1月4日联合试运行。铁路专用线 在矿井投产时必须具备投运条件。(3)项目初设概算为229020.19万元,造价控制以集团公司最终审定的项目工程概算为准。
2008年5月,集团公司下发【2008】89号会议纪要,确定投产日期为2009年6月1日。截至目前,首采工作面未能按责任状要求时间投产,工期已推迟9个月;项目概算未正式审定;工程质量方面在建设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2008年12月27日,发生了一起一人地面死亡事故。
根据《寺家庄矿井项目法人责任状》第六条规定:“推迟三个月完成项目总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按双倍扣罚”。集团公司决定对工期推迟9个月的寺家庄矿井项目法人班子,责任风险抵押金按工期挂钩比例双倍扣罚(即:正处级扣罚23×40%×2=18.4万元,副处级扣罚16×40%×2=12.8万元)。本次扣罚记录在案,待阳煤会纪【2008】89号确定的2009年6月1日投产日期到期后一并考核。
(2)2008年12月27日,寺家庄矿发生的一起一人地面死亡事故已按阳煤发【2008】1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考核。
五、对坪上煤矿项目的考核
2007年,集团公司与三矿签订的责任状规定:(1)项目规模为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2007年4月矿井改扩建开工准备,2008年12月底建成投产。(3)项目初设概算为21192万元,造价控制以集团公司最终审定的项目工程概算为准。
截至目前,坪上煤矿项目没有按照责任状要求的投产时间按时投产,推迟工期已4个月,整个项目审定概算总投资为41951.38万元。建设期无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根据《坪上煤矿项目法人责任状》第六条规定:“工期推迟3个月完成,责任风险抵押金按挂钩比例的双倍扣罚”。对工期推迟4个月的坪上煤矿项目法人班子应扣罚责任风险抵押金40%的双倍(即:董事长、总经理各扣罚5×40%×2=4万元,副总经理扣罚3.5×40%×2=2.8万元)。本次扣罚记录在案,待按照阳煤基字【2008】811号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到期时一并考核。
六、对运裕煤矿项目的考核
2007年,集团公司与天兴公司签订的责任状规定:(1)该项目规模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2007年4月矿井改扩建开工准备,2008年12月底建成投产,(3)项目初设概算为20868.65万元,造价控制以集团公司最终审定的项目工程概算为准。
截至目前,运裕煤矿项目没有按照责任状要求的投产时间按时投产,推迟工期已4个月。整个项目审定概算总投资为45019.17万元。建设期无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根据《运裕煤矿项目法人责任状》第六条规定:“工期推迟3个月完成,责任风险抵押金按挂钩比例的双倍扣罚”。对工期推迟4个月的坪上煤矿项目法人班子应扣罚责任风险抵押金40%的双倍(即:董事长、总经理各扣罚5×40%×2=4万元,副总经理扣罚3.5×40%×2=2.8万元)。本次扣罚记录在案,待按照阳煤基字【2008】813号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到期时一并考核。
七、其他考核事项
1、对考核期内班子成员发生变动的项目,对项目原班子成员按照责任的大小、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等具体情况分段计算抵押金扣罚比例。对现任班子成员按照任期的时间补交项目责任风险抵押金后,分段计算抵押金奖罚挂钩比例。
2、2008年已完工的建设项目虽已投产,但未履行项目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竣工决算,集团公司最终的审计报告(除京宇磁材项目外)还未正式下达,造价与抵押金挂钩(30%)部分待竣工决算后再另行考核。
从考核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项目都未能严格按照责任状要求的工期按时投产,个别项目因前期调研、设计准备不充分,匆忙上马,导致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期难以实现,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的发生虽然客观上存在很多因素,但主观上还存在着项目法人责任心不强和“等、靠、要”的思想,导致工期不能按时完成。
今后集团公司要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加大项目前期审查力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决算,杜绝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一个完整的项目任期内,尽可能保持班子成员的相对稳定,经党政联席会确定的工期和造价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同时,项目法人要积极转变思想,团结合作,扑下身子,一心一意搞项目,全心全意跑手续,尽心尽力抓落实,规范项目日常管理,落实工期、质量、造价和达产达效责任制,确保投资回报率的圆满实现。
阳煤集团
2009年4月27日